2015年12月25日 星期五

保障病人自主-病人自主權利法三讀通過

■轉載自衛生福利部醫事司發佈新聞內容

1041218日,立法院完成三讀立法程序,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為亞洲第一部病人自主權利之專法,臺灣病人自主權利往前邁一大步,全條文共十九條,核心重點為:具完全行為能力之意願人可以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事先立下書面之「預立醫療決定」,可以選擇接受或拒絕醫療。為利本法施行順遂,特別規定施行日為公布三年後。

本法草案自楊玉欣立委於104520日提出後,多次邀集本部、醫界、法界及病友等團體,極力宣導並廣徵各界意見,立法院並於107日上午召開公聽會。之後楊委員不斷就爭議之條文內容詳盡說明,也做了最大程度的採納與吸收。朝野黨團經過數次協商,諸多立法委員對條文意涵費心費力斟酌再三,終於在104121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

本法適用之5種臨床條件,包括: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其他經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每項認定應由二位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以示周延。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及「預立醫療決定」是本法之實施之重點,須由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再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最後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IC卡,才算完成「預立醫療決定」而具有效力。為健全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制度,衛福部將訂定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之資格、諮商團隊成員與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訂定之辦法,以完善此一溝通過程,確保「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品質。

另有三個規定來降低醫界之疑慮:()醫療機構或醫師因專業或意願,無法執行病人預立醫療決定時,可以不施行。()醫療機構或醫師依預立醫療決定執行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之全部或一部,不用負刑事與行政責任;因此所生之損害,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且違反病人預立醫療決定者外,不負賠償責任。()因病人之親屬常與病人之意願不一致,使醫師無法執行病人之意願,本法第4條第2項特別規定病人之關係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決定之作為,可以讓醫師不受干擾,依專業執行病人之意願。

無處罰規定是本法另一大特色,目的是提供病人可以選擇接受或拒絕醫療的機會,因為病人意願涉及倫理、專業判斷及個人信仰等太多不確定的變數,如果以處罰強制的方式,強迫醫師、病人或親屬完全依照法律的規定,並不適合也不利於本法之推動。


基於對生命尊嚴的重視以及提升醫療照護品質,本部除了邀集醫界研議參考程序、凝聚共識外,也將推動相關試辦計畫,同時為加強醫護人員及民眾之認知,本部將持續辦理醫護人員教育訓練,以建立正確之觀念,對於民眾廣為宣導,務必於3年後本法上路能順利穩當,以獲得雙贏之醫療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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