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5日 星期五

DNR與ACP的差異

 臺北榮總社工師 黃明慈

「人生為一段出入之歷程,由生而來,回死而去,也就是人世間分分秒秒都有人出生也有人死去,就像花開花落一般都是屬於大自然的生命節律。」


當人們因為疾病或意外變得孱弱,由於年老而悄然邁向生命盡頭,其實距離「死亡」僅只一步之遙。在這個時而緩慢,亦可能為突如其來的生命衰退過程,人們除了生理機能有所退化,也將從其習以為常的家庭及社會角色中淡出,甚至還可能喪失其獨立決策的自主性與生而為人的主體性。


二十餘年前,我國的醫療體系受到國際醫療思潮影響,現代的醫療哲學愈來愈強調「醫人」和「增進生活品質」作為主要的核心概念,希望能夠讓病人行使自主權、使生命獲得最大的尊重以及促進其生活品質的提升。


為了進一步保障末期病人的善終醫療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簡稱DNR)於2000年5月23日經由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6月7日由總統公布施行,賦予末期病人在醫師確診後,能夠自行或由家屬簽署「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同意書」,當末期病人處於臨終時,得以不施行心肺復甦術,促使臺灣正式邁向減少無效醫療的時代。


然而,有鑑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DNR)在保障範圍、樣態以及實施程序上之不足,顯示我國的臨終制度有再造需求。於是,立法院於2015年12月18日三讀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且於2019年1月6日正式施行,是亞洲第一部以「病人」作為規範主體之專法,讓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意願人可以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 以下簡稱ACP)程序,簽署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d Decision, 以下簡稱AD),針對五大特定臨床條件下的醫療選項做決策,以保障個人有知情、選擇以及做決定之權利。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權利法》的差異不易分辨,且容易產生混淆。茲就兩者之間的差異說明如下: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DNR 《病人自主權利法》ACP
理論基礎 保障末期病人的善終權益 病人簽署預立安寧緩和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 亦可由最近親屬簽屬同意書為之。 保障個人的尊嚴、自主與善終權益 以病人為中心,保障其知情、選擇與決定權 具完全行為能力且有心智能力者,可簽署預立醫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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