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5日 星期二

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NR)家屬衛教單張

■編輯部

  心肺復甦術,簡稱 CPR cardio pulmonary resuscitation),意指有人因故造成呼吸、心跳停止,而產生瘁死現象時,緊急搶救患者免於死亡的一種急救技術。對急性呼吸或心跳停止的病人(如溺水、觸電、車禍、外傷、心肌梗塞)施行CPR的結果,有機會可以挽救回其生命,這是我們施行CPR最重要的目的;但是病人也可能因為急救過程腦部缺氧時間過久而喪失大腦功能,變成殘障、昏迷不醒、植物人,最糟的情形就是病人仍然不治死亡。
  通常醫院執行心肺復甦術時,需在病人的氣管中插入一條約0.70.8公分直徑粗的塑膠管,以外接呼吸器助病人呼吸。病人若心跳停止,則利用電擊或心臟按摩術助他恢復心跳,上述方法有時會壓斷病人肋骨,並經常造成病人鼻咽喉黏膜的受傷及出血。對於慢性重要器官或多重器官衰竭病人施行CPR不僅急救成功機會極少,在急救過程常會出現如上述之併發症;即使急救成功了,也可能只是維持短暫(如數小時到數天等)或無品質的生命。在醫院中常見到急救成功暫時挽回生命的病人,因為痛苦會去拔急救時插入氣管的管子,所以醫護人員只好把病人的手固定在床欄上,病人插著管子不能言語,全身又動彈不得,只能默默流淚。有時病人會因生氣受到如此折磨,而閉眼不理睬人。由於這類病人的病因仍在持續惡化,急救並不能真正挽回他的生命。最終多無機會拔除呼吸管,只得在痛苦不堪,又無法以言語表達的情形下,辛苦的走完一生。
  心肺復甦急救術運用在急性意外事故或心臟病發作之病人身上,是極珍貴有效的方法,常可挽救寶貴的生命。但若用於末期病人,除了增加病人許多折磨痛苦之外,並不能真正挽回生命,甚至可能延長病人處於瀕死狀況的時間,毫無尊嚴可言。在世界主要先進國家,不為末期病人作急救,早已是符合醫學倫理的行為。許多末期病人也早已簽好同意書,請求醫院到時候不為他做急救(DNRDo Not Resuscitation)
  台灣在2000年立法院三讀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並由總統公佈施行後,DNR簽署在本國已有法源依據。期待末期病人及家屬對於急救都有真實的認知,能預先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急救術的意願書或同意書,要求醫師不要在臨終時給予急救,讓病人平安尊嚴地去世。
  最重要的是要讓所有病人及家屬瞭解,簽署上述意願書或同意書,並非意味放棄了病人。DNR簽署後,醫療人員仍會盡力用各種方法,讓病人能盡量感到舒適,免除痛苦之折磨。


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NR
家屬常見問答篇

問:末期病人或其家屬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或同意書後,還可以反悔嗎?
答:當然可以,但必須以書面聲明方式撤回方才生效。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六條規定:「代理人可隨時自由以書面撤回其意願之意思表示」,若有以上情形發生,務必請以書面方式,要求撤回DNR之簽署(建議最好請一名見證人副署)並載明撤回時間。醫療人員會將此書面簽署之文件,黏貼在病歷上,以資證明。

問: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NR)之後,是否宣告已被醫護人員放棄?醫療品質也會下降?
答:當然不會。
  依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DNR簽署主要是同意在臨終、瀕死或無生命徵象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在病情發展到此階段之前,只要是對病人不適症狀控制有助益的治療性介入,包括點滴,輸血,藥物,檢查(驗)等都會如常進行。當病人進入臨終或瀕死期時,治療目標將轉為盡量減少病人的不適症狀,包括停掉不必要的藥物,開立控制可能出現的疼痛,躁動,呼吸道分泌物,以及噁心嘔吐等所需之藥物。

問: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與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有何不同?醫療人員如何提供?昏迷病人親屬間之意見不一致時,應如何決定?
答:「意願書」是由意識清楚之病人本人簽署,並需兩名見證人副署。
  「同意書」是當末期病人意識不清或無法表達意願時,由其最近家屬一名簽署。依照「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六條規定,最近親屬之範圍及先後順序為:一、配偶。二、成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三、父母。四、兄弟姐妹。五、祖父母。六、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七、一親等直系姻親。唯其意見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此條文尚規定:『最近親屬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依前項各款先後定其順序。後順序者已出具同意書時,先順序者如有不同之意思表示,應於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前以書面為之。』因此,當家屬間之意見不一致時,應依上述順序進行決策。



沒有留言: